在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可根據香港法例申請撤銷其註冊

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,可申請撒銷註冊:
1.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
2. 該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,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或運作 3個月以上
3.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
4.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《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》(不反對通知書)
5. 該公司放棄名下所有財產 (包括銀行戶口結餘、車輛、存貨及物業等 )

申請人要求:
1. 私人公司
2. 該公司的董事
3. 該公司的股東

需時:
收到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後,一般來說,公司註冊處可在5個工作天發出批准撤銷註冊申請的信件。處長會隨即在憲報刊登關於建議撤銷註冊的公告。如處長在憲報公告刊登後3個月內未有收到反對,便會在憲報刊登另一公告,宣布公司的註冊在該公告刊登當日撤銷,而該公司即告解散。申請人或在申請書內獲提名人士會在該公司被撤銷註冊時接獲通知。撤銷註冊程序需時約6個月。

盈豐會計秘書服務有限公司能為客戶撤銷有限公司之註冊。其服務收費如下:

注意事項  
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{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}時,可能會被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,或繳交商業登記費,故在撤銷註冊時可能會牽涉到核數及商業登記費用;且如在撤銷註冊程序進行的期間,到了法團成立日期,公司仍需要依時提交年報


本公司之服務費包括:  
1. 編寫公司清盤 / 解散之會議記錄  
2. 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 
3. 有限公司查冊  
4. 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
5. 3 次文件速遞  
備註: 如未能成功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,本公司將不收取任何服務費。但並不包括稅務局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之申請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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